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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中——云南红河中院调解千亩土地承包纠纷案纪实

2009-09-03 14:25

平息纠纷是目的  三次调解终见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宏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宏辉公司上诉到中院后,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案子进行了全面审查。

“合议庭认为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之处,但由于案情复杂,是否能通过法院的审判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却是未知数”,民三庭庭长胡云涛说,案件只要经过审理,要下判决书很容易,但一纸判决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也是审判阶段应该考虑的问题,尤其是类似这样关系到多方利益、事关边疆地区社会稳定的诉讼更应该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自从杨玉龙起诉后,与这1000亩承包地相关的纠纷就一直没有停止。自2008年牛塘村民小组把杨玉龙等告上法院,矛盾再次升级。期间三方还发生过多次聚众斗殴事件,文章开头描述的就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本次冲突直接导致杨玉龙和赵真琼被砍伤,被告人胡某等数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河口县作为国家级边境口岸,边境社会治安的稳定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成为摆在乡、县、州党委政府以及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问题。

“这件事情一直在我脑海里回旋,几乎成了我的心病,那些日子夜不能寐,一直在想着如何解决这件事情,为此,我和边防派出所的干警几十次跑到双方当事人的家里做工作,白天黑夜蹲守,就连当事人的看家狗都‘认识’我了”,河口县瑶山乡分管政法的党委副书记郭建兵这样介绍对此案的感受。

“杨玉龙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和牛塘村民小组起诉杨玉龙的案子虽然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但涉及的问题都是同一片承包地的租让纠纷,解决纠纷的关键点要找准,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有效,合议庭的审判员一定要深入到案发地认真勘察现场,对任何一方的来访都要认真倾听,对案件的各个细节一定要熟悉、掌握,做到胸有成竹”,州中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冯汝春对案子深入研究后这样对合议庭的法官们说。

“你们应该摸透各方当事人的心事,现在的关键是村民小组还没有对案件处理的统一意见,这个工作一定要做,为调解案件打下坚实基础,此案一定要在审限内调解结案!”冯汝春副院长嘱咐下乡调查的法官。

为精确掌握具体的案情细节,合议庭的法官们顶着摄氏40多度的高温,深入到国境线上的瑶山乡查看现场,找当地瑶族群众了解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法院的第一要务是审判和执行,院长要把视角放在涉法涉诉中焦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扯皮的案件发生了,就可能发生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院长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阶段,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涉诉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处理好此案,州中院王泽祥院长四次听取河口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的汇报,三次到100多公里外的河口县以及瑶山乡调查走访,想方设法把这个矛盾化解在诉讼阶段。

在大量的阅卷、调查、走访后,合议庭成员,分管副院长冯汝春分别多次找当事人谈话,两次约请到三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调解,但前两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眼看案件的审限快到了,可法院并没有放弃。

200965,三方当事人第三次坐到州中院调解室,院长王泽祥、副院长冯汝春以及合议庭的成员亲自对案件依法进行了第三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王院长在耐心听取三方各自的陈述后,分别就三方各自提出的方案进行了深入理性的分析,指出了宏辉公司在履行与杨玉龙等人签订的协议时违约有责;道明了村民小组在通知与杨玉龙等人终止履行协议的同时,擅自与宏辉公司签订协议,将原承包给杨玉龙等人的同一片土地又承包给了宏辉公司的诚信缺失;明示了杨玉龙等人当初不同意按协议折价收购宏辉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和短期作物,也有违约之责。

“帮我们调解的这个院长调解时的每句话好像都说在我们心上一样,服气!”李东旭(案件当事人之一)告诉记者。

“这个院长对我们的这个案件吃得透,很多时候我想辩都觉得理亏!”宏辉公司经理说。

在王院长一句句合情、合理、合法,深入浅出话语的疏导下,三方的分歧逐渐消失,共识逐步增多,大家脸上开始出现难得的笑容,不像调解开始时,双方剑拔弩张,仿佛“借了白米还了粗糠”的样子。下午4点,三方话语越来越投机,语气越来越亲和,院长、副院长、合议庭的法官们看在眼里,乐在心头。

经过近七个小时的调解,三方最终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

纠纷三方均满意为民调解效果好

调解协议:199561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等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后,地上附作物由承包方自行为处理;牛塘村民小组同意杨玉龙等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约1300亩(含矿山)继续转包给宏辉公司经营使用;牛塘村民小组同意宏辉公司与杨玉龙等的转包合同期满后继续将土地承包给宏辉公司;宏辉公司现在经营的矿山归其所有,由宏辉公司对牛塘村民小组进行矿山开采补偿;杨玉龙等对河口法院(2005)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未执行的内容不再申请执行。

2009620,杨玉龙等人收到了宏辉公司给付的20万元土地承包费以及应退的3290元诉讼费。

“公正!满意!”这是三方当事人面对记者最后问的问题不约而同说出的四个字。

“诉讼调解工作很难很累,但此案的调解挽救了千亩橡胶林、香蕉林,使得当事人握手言和,再难再累也值了!”合议庭的何红法官告诉记者。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如果能够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为民的实质要求,要通过调解减少他们之间的对抗,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方案应该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要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法官应该感性待人,耐心倾听,居中辨析,理性判案,”王院长这样说。

827,记者离开该案争议地时正值夕阳西下,那一串串待摘的香蕉在晚霞的余辉中,个个显得精神饱满,一蓬蓬茂密的甜龙竹在河风的吹拂下仰着头向我们招手、微笑……

几座山头上的一千多亩橡胶树正在茁壮成长,它们的存在不仅为这山峦增添了几许浓绿的色彩,其挺拔的身躯更见证了人民法官的浓浓深情。

记者手记:

一直关注此案审理,对此案有这样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我心里也忍不住为当事人、为法官高兴。达沟河山头热辣辣的太阳让我体会到村民、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那种急迫的心情。

面对一摞摞小山似的卷宗,我感受到了法官们在案结事了时那灿烂微笑的含义。王泽祥院长的那句话总是萦绕在我的耳边:“边疆的老百姓来一次州府很不容易,我们要有效降低他们的诉讼成本,同时要通过调解减少他们之间的对抗”。

什么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法官要替老百姓想事儿、做事儿。司法为民不仅仅是口号,是要像这样实实在在的落在具体的案件审判执行中。

河口法院的法官们值得称赞,因为他们没有机械、简单、草率地执行杨玉龙等人对宏辉公司的执行申请,而是认真权衡、寻找有效时机的出现;二审法院合议庭的法官值得称赞,他们没有程序性地一纸判决驳回宏辉公司的上诉,而是深入调查了解、努力疏导化解三方矛盾;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语境下,红河州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用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他们走下了高高法台,走进田间地头,这不仅仅是一个位置的变换,而是司法贴近百姓,是人民法院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民利益至上”指导思想,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理性办案,感性待人,树立平民意识、群众意识,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以及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的要求。

我们在采访中深切感受到,红河州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增强了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将司法的人民性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对当事人更多的是尊重,是理解,是热情,是耐心,他们正以最大的诚心增强司法的亲和力,为增强边疆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邓京荆 来源:中国日报社驻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 通讯员 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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