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商务部今日(3月12日)下发通知,将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
通知说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批。
商务部强调此次变更是为了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促进投资便利化。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日报》记者 姜薇 编辑:霍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