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中国日报 观天下 知中国

福建推行新户籍政策 城区以外建制镇落户无需暂住证

2012-05-23 09:45:42 来源:东南网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今后,我省城镇落户条件将更加宽松。记者今日从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对外发布,《通知》分别对从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县(市)城区、设区市所辖的区的落户政策做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新生婴儿合法权益保护,要求各地重视解决未落户城镇人员居住地待遇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地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该规格的意见加以清理,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如随军家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购买住房等人员的落户仍执行原有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指出,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市区、实验区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户籍管理制度,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可根据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城区以外建制镇申请落户无需《暂住证》或《居住证》

《通知》规定: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取消了“要求连续在同一地方居住且办满五年”的条件限制。

除此之外,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有关规定。

编辑: 马原 标签: 通知 暂住证 居住证 省发改委 建制镇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精彩热图

北京:老年人学法语

毕业照"民国风"来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