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年限
《通知》规定,对在县(市)城区居住和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落户,将需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年限由原先的都要求满5年分别调整为满2年和满3年。
在县(市)城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满足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条件,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见义勇为者、专业技术人才等人员落户 无居住年限
《通知》专门针对人才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落户作出规定,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往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