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监会一直强调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去年以来郭主席多次表态要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PE腐败是不是内幕交易?(网友IP:65.143.213.★)
答: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虚假披露、利益输送、欺诈上市、基金“老鼠仓”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应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应当依法严惩。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标准以《证券法》第7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准。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两个特征,《证券法》第75条及第67条第2项作了详细规定。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价格敏感期是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内幕交易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E(私募股权投资的英文缩写)腐败这一概念,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无明确界定,理论研究也未完全形成统一认识,但一般均认可PE腐败是发生在公司上市前的问题,不涉及前文所述的内幕信息。因此,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定义,PE腐败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但需要指出的是,PE腐败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应当坚决予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