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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 实施税制转换工作

2012-09-25 15:33:12 来源:中国日报安徽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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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 实施税制转换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左俊介绍营改增税制转换政策

记者从9月24日安徽省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将于今年10月1日完成,届时将正式在省内营改增试点实施税制转换。此次试点的行业涉及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简称“ 1+6模式”。

据悉,安徽将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型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对于纳入试点的企业,超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原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税费减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试点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按规定抵减;对试点地区原单位和个人从事跨境运输和服务业务的,给予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但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其单位和个人向境内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试点企业担心税制转换后赋税增加的问题,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左俊解释道,营改增建立了科学的抵扣链条,企业建立赋税要按照一个完整周期,把抵扣高峰与低谷平均起来计算,看到订单多了、业务量增加了、整体效益提升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已经研究和印发了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切实保证试点企业不因改革而增加负担,坚定持续经营的信心。

据了解,此次营改增试点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将从制度上解决过去“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良好状态,新税制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更有利于安徽服务业的发展,对提升安徽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深化企业改革以及招商引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记者 陈思玉)

  实习编辑:范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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