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重庆万州法院对万州区保杰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发出环境保护禁制令。这是该院在十月推出《关于三峡库区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制度后,发出的首个环境保护禁止令。李相博 摄
新华网重庆频道12月4日电(记者李相博)12月3日,重庆万州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对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的万州区保杰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发出环境保护禁制令。这是该院在十月推出《关于三峡库区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制度后,发出的首个环境保护禁止令。
何为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污染行为处置时间漫长
据了解,按照目前国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律,从环保行政机关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历时绵长,至少需要五个月,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不少污染企业利用作出行政处罚的漫长等待期,对行政处罚置若罔闻,继续违法排污,导致污染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无法挽回的实际损失,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环境保护禁止令:突破漫长等待周期 保护当事人
“通过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突破漫长的等待周期”,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王翔表示,“一旦环保部门初步查实企业的污染事实,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先行禁止企业的污染行为,再进行后续的行政程序”。以此,使污染行为对环境的破坏,降至最低。
据王翔介绍,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另一好处,是能够保护行政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在行政处罚开出后,继续进行危险品处理达到一定数量,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品,发生意外爆炸,造成重大的公共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环境保护禁止令对当事人污染行为的阻止,在防止其刑事犯罪也有一定的作用。
环境保护禁止令应用于行政程序领域 尚属首次
王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应用在国内已有不少先例,万州法院也曾于2012年对忠县一企业实施这一措施,但均限于民事案件领域。3日发出的这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重庆尚属首次应用于行政程序领域。此外,相对于其他省市,重庆万州法院率先制定了完整的制度(《关于三峡库区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将使环境保护禁止令不再只是关注个案,成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措施,更好地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