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3分利息再拿贷款
为何法院判利息全退回?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给一家建筑公司300万元,合同约定3分利息。不久,贷款公司起诉要求收回贷款和利息。建筑公司辩称,在收到借款之前,已经预先支付了9万元利息。
法院认为,贷款公司提前收取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利息不得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由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还款,从本金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并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借款中,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且明确的,法院原则上按照约定进行裁判。但是,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提醒目前有不少放贷人为了实现超过规定的四倍利率,利用黑白合同、不写明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遇到这些情况,法院会不予主张。
有汇款凭证没写借条
为何不算借贷关系?
郑某诉称,2011年自己向李某账户汇款9万元,而李某收到后,没有写借条,也一直不还款。李某答辩称,该款系郑某交纳的工程款。双方并非借款关系。
法院认为,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汇款可能存在于多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中,故仅以汇款凭证证明借款的合意,证据并不确凿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明确区分借贷合意和履行行为之间的差异,汇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仅有汇款凭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提醒 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职工向单位借钱买物资
为何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1年,物业公司员工张某向公司借款2万余元购买物资后,尚欠公司7000多元。张某离职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领取款项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双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法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有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的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
提醒 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表面借款实际为投资
为何凭借条要不回钱?
1995年双方签订集资开矿协议,约定陈某夫妻借给杨某数十万元开矿,若挖不到煤,杨某不用偿还;若挖到煤,要分享开矿利益。双方还对具体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后来,陈某以杨某未按协议提成、分红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对于煤矿具有合伙关系。陈某出示了杨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该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后来,陈某拿着借条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借条反映的实为合伙关系,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借条,除了应用于民间借贷关系中,还常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提醒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等,因其基础法律事实难以举证证明,故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