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行业经营,贵州省近日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共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草案)从管理体制、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报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接打电话、中途掉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等;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甩客、不得拒载、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等,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10日。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经营者、驾驶人和车辆都要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不得参加经营许可投标。驾驶人4年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将被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记者 王橙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