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阳市消防条例》六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
六部法规中,《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是贵州省关于扶贫开发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同时要求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贷款贴息等。
同于3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则对公交驾驶员定下了从业规范。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出租车司机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违反此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条例》还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违反此规定可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保障了宗教信仰的自由。于3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则在水土保持上做出规定:建设项目需有水土保持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另外,《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则基于贵州省无证勘查开采量大面广的情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另外,在即将施行的《贵阳市消防条例》中,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将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条例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无人控制载有明火的飞行器具。违法销售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燃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李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