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人志和妻子解亚玲同庭受审
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间,利用其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窑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解亚玲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07万元。9月14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受贿罪判处解亚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人志一方面称“之所以收了那么多钱,是因为自己没能管住自己”,另一方面又抱怨说,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及早对他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他就可能不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