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度框架形成 将考虑在江浙试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5日透露,中小企业私募债从去年底开始筹备,目前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将实行备案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目的不是着眼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形式特征,而是立足于弥补债券市场的制度空白,加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因此,证监会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包含高收益债的市场需求,但不局限于高收益债。
该负责人称,由于是非公开发行,所以该品种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目前监管层考虑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述负责人强调,备案的含义是指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备案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该负责人透露,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监管层目前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即采取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要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的,发行人要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任。
来源:中新网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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