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工作创新案例——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三审合一”模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于1月5日在全省法院系统首次运用该模式审结一起涉外国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伊拉克驻华使馆领事等5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迈尔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同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原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飞龙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期间,阿迈尔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张飞龙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后该批产品在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扣,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迈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15万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伊拉克驻华使馆领事对青岛中院依法对国内外被告人给予平等惩罚的原则和态度给予认同。
2、重大涉毒案件——张炳善等5名韩国人走私毒品案
5月25日,青岛中院对张炳善等5名韩国人走私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张炳善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对被告人李尚炫、金东汉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张凤起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栽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间,被告人张炳善等5人在中国境内多次进行毒品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炳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冰毒约11.9千克;被告人李尚炫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冰毒约11.09千克;被告人金东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冰毒约5.7千克;被告人张凤起走私、运输毒品冰毒约3千克;被告人黄栽淳走私毒品冰毒约1.99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多次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炳善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组织实施,系主犯,到案后虽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以其为主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数量大,纯度高,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李尚炫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所参与犯罪的大部分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金东汉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了接取毒品后向贩毒下线交付的主要实行行为,亦系主犯,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其他主犯相比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凤起在走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招募运毒者、指挥运毒者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系本案主犯,且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其他主犯相比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栽淳走私毒品数量大,但鉴于部分毒品被及时查缴,未流入社会,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