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责任?
针对住户的烦恼,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任显斌律师认为:“居民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路权所有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停止对自己居住权的侵害,并要求赔偿噪音、采光、安全等带来的损失。”
但实际上,“该告谁”这个问题,居民们还没达成一致。而在“有关部门”层面,“谁该赔偿”已经各有说法。
记者从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太原高速”)获悉,东山过境高速公路最初是由太原市政府建设,在1996年10月27日通车后正式移交给山西高速公路系统管理。因此,工程建设所涉的占地、拆迁补偿等具体细节,太原高速“并不知情”。
2007年之后曾数次参与协调此事的太原高速原路政大队大队长张贵生告诉记者:“按照当年修路的精神,拆迁都是太原市政府交由各级交通局去执行的,补偿也由交通部门落实到位。在原始档案中我曾查到有一笔给东山煤矿的补偿款,好像三四十万左右。”
4号楼的居民也曾听说过,当年政府对东山煤矿有过一笔一次性补偿,但钱并未用于4号楼的安置。
东山煤矿副总经理张克难否认了这一说法,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原来有过一笔煤气管道的补偿款,但没有对楼房进行过补偿。”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试图查找当年补偿款的相关资料,但由于年代久远、领导调整、经办人离职等因素,未能如愿。
对于当年为何不对4号楼进行安置的问题,张克难以“前任领导经办,自己不清楚”为由匆匆结束了记者的采访。
在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振峰拿出2008年太原市政府安委会印发的一份文件。文件明确东山煤矿为4号楼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要求太原高速要做好隐患的治理。
“按照文件精神,我们2009年对这一路段的防撞护栏进行了加固,增设了隔音设施,共投入近3000万元,目前在国内也可以说是最高标准。”杨振峰告诉记者。
2009年6月9日,太原市安监局、太原市国资委(注:东山煤矿是由太原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太原高速、东山煤矿联合召开了一次协调会。会上,关于4号楼的去留问题,亦明确了“必须拆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