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两种年终奖计税新法
年终奖6.1万元,计征个税后反而比年终奖5.9万元的同事还少1100元;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可能少2万元。
这是年终奖旧算法下的“1元税差”。
今后这种“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的怪现象将被终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宣布9月1日始启用新的年终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此前的很多年中,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这是由于计税时有不同级别的税率造成的。
在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税率共有9个级数。年终奖计税办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举例来说,同一个单位,A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B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乙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虽然B税前年终奖比A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A少几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