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两种年终奖计税新法

2012-01-12 09:03:10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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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两种年终奖计税新法

不过,上述年终奖计算怪圈会在今年9月以后终止。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中,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给出了两种计税办法。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编辑: 马原  标签: 年终奖 应纳税额 计税 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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