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概括,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封闭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无论是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过去,最高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几乎是空白,因为最高法在死刑复核中并不是典型的开庭审理,最高检也就无从进行监督。”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
刘仁文告诉记者,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
职能含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其实,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检就成立了内设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12年8月16日,最高检官方网站上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新刑诉法制定实施后,最高检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最高检有权利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在陈卫东看来,死刑复核检察厅与公诉厅、刑事申诉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业务部门机构处在同等位置,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也让监督有了可靠的机制保障。
新刑诉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被认为是最高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
记者了解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5项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不过,陈卫东也提出,最高检通过什么方式介入死刑复核案件、了解案情、提出意见,既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又保证案件复核质量,需要进一步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