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骗保最长摘牌一年
新规要求,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超出卫生部门审批准入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就诊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变造病历;将不符合门诊特殊病登记条件的,通过伪造、编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殊病并给予治疗,骗取医保资金;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医保经办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
医生骗保终止行医资格
新规对与参保患者直接接触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列出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如发现不核实患者医保身份;将非医保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的项目;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材料等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随时终止以上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除对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生有着严格的管理,今后对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也有严格的规定,如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处方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符且超过3天以上等,如果参与骗保也将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