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定点医院药店有新规
此外,新规还重新细化规定了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办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有偿收费许可证;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能够保证医保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具备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能力;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业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完)
来源:天津网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