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募捐?
募捐是指为了下列公益目的,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募集资金(含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物资或者就业岗位等的活动:
(一)备灾、救灾;
(二)扶贫、济困;
(三)促进老年、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发展;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文物保护、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五)奖励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其他公益事业。
谁有资格募捐?
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募捐。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开展募捐。其他单位可以联合上述募捐组织开展募捐。
在本单位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福利彩票有奖募捐和体育彩票有奖募捐,依照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私分挪用募捐款物或致刑责
草案规定:募捐款物是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对于捐赠款物有使用用途需求的,应当按照捐赠人要求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募捐人将募捐款物交与人民政府用于救灾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救灾。
私分、挪用、贪污、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