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量刑不意味着“一刀切”
问:现实的具体案情千变万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过多、统得过死?
熊选国: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实际制定量刑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个罪量刑起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只有这样,量刑改革才具有生命力。
其实量刑规范化不是完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官更好的保护。因为量刑的基准刑标准,还有其他调整标准就是长期以来广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共同认识被固定下来。自由裁量权就体现在这个地方。如果量刑结果的确不适当,法官也有一定的调整权限,所以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反之,如果不规范,就容易出现司法腐败行为。规范,就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加强了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