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恐怖信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成庭审焦点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地点: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本报襄阳(湖北)10月17日电今天上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8·30”涉嫌编造深航航班爆炸恐怖信息案,在湖北省襄阳市一审开庭。本案由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故借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仁(化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建议法庭判处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熊仁当庭认罪,但对量刑有异议。控辩双方主要是围绕熊仁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展开。
法庭上,公诉机关称,今年8月30日,被告人熊仁得知其债主熊某即将乘飞机到广东省东莞市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熊某到东莞,熊仁利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任意显功能,虚拟襄阳市电话号码,拨打了广东省深圳机场的客服投诉电话,称当天襄阳至深圳的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并将于起飞后45分钟爆炸。
当天23时22分,ZH9706次航班飞行53分钟后备降武汉天河机场。8月31日凌晨2时15分,该飞机经过处置,未发现炸弹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情况;乘坐该航班的乘客、机组人员及其托运的物品经初步排查和安检后也未发现危险和可疑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判处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
熊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量刑有意见。杜锐是熊仁的辩护律师,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严重后果”持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熊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给航空公司、机场造成巨大损失,也造成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和地面管理秩序的混乱,给社会公众乘坐民航班机带来心理障碍。
为证明熊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深圳航空公司委托北京两位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审计报告,证明深航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5771元。
针对公诉机关关于“后果严重”的意见,杜锐辩护称,2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一个航空公司来说,算不上重大损失;对所谓的“引起社会恐慌”,社会公众只是在有关部门确定为虚假信息后才得知,并没有造成大面积恐慌。
在最后自我陈述时,熊仁讲了庭审以来最长的一段话。他说,事发前,没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如此大的后果,自己的行为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不负责任,对此感到非常抱歉,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自己一个早日重新承担社会责任的机会。
庭审历时两个小时,主审法官宣布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