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层层“禁令”能否管住一张嘴?
当公众还在热议温州细则之际,7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预算管理及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分巧合,温州的公务接待新规成了对《条例》一次恰逢其时的“诠释”,尤其是在管住“嘴”上给出了一个范本。
竹立家认为,《条例》表明了中央对治理奢华接待的决心。不过,如果仔细追溯相关的政策法规,便会发现类似的条例过去并非没有。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外出活动,不得安排住接待外宾、侨胞的豪华宾馆,禁止举行迎送宴会,进餐时不要备酒。就餐人员要按标准交伙食费,服务人员的工作餐和误餐费也要严格按规定办。会议室、会客室和卧室,一律不备香烟、水果或其他食品。”
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门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用餐和陪餐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也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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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各级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禁令多达上百项。但“禁嘴”的效果显然并不明显,以至于在今年两会上,九三学社中央提交提案,建议从设立反浪费立法等角度遏制公款吃喝,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
为何从中央到地方这么多“禁令”管不住一张嘴?
“一个党委政府在公务活动过程中的确有一个‘消费’问题,关键是这个‘消费’要合理。我们为什么几百个文件管不住吃喝,原因还是在于很多地方的细则规定操作性比较差。”竹立家说,“公务活动如果对相关消费品主要从预算的合理化和细化上加以约束,这种办法恐怕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