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23日宣判一宗大额"洗黑钱"案。被告罗姓内地男青年在港"洗黑钱"高达131亿港元,被判罪成,获刑10年半。
根据案情,这名22岁的罗姓男子在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受人指使持双程证来港成立一家发展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和个人名义在集友银行开户,合共存取钱8300多次,涉及金额为131亿港元。
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表示,这是她历来审理最高金额的"洗黑钱"案件。香港涉及"洗黑钱"的个案和金额均呈上升趋势,当局应该研究是否提高刑罚。
根据香港法例,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包括金钱)是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便干犯清洗黑钱罪行。"洗黑钱"属于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500万港元罚款。(记者 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