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6起
赃款多用来买房
“你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你怎么认识?”
“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企业向我表示,是因为我这个岗位比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陈宝案一审开庭时,陈宝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据介绍,1998年10月,35岁的陈宝从建设银行宁夏分行辞职后,被聘到正在组建的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宁夏银行前身)。陈宝先后担任过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2012年1月,陈宝被检察机关批捕时,职务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1万元,美元1.4万元。案发后,陈宝主动退赃67.5万元。对于收受的价值305万余元人民币和购物卡及1.7万美元的去向,陈宝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时间长,比较分散,大体是用于购买宁夏银行的股份、装修房子、购买房子等。
滥用职权
借放贷权力敛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陈宝36起受贿犯罪事实中,向他行贿的大多是宁夏知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贷款以及银行授信,在贷款前或贷款后纷纷向陈宝行贿以表示答谢,以期建立长久的巩固的信贷关系,这其中最大的一笔行贿金额高达28万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权力借机敛财,陈宝还将银行客户信息出卖给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
2007年3月,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陈宝,受孙国明的请托,打听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是否能够审批下来,如果能批下来,孙国明就和宁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笔倒贷款的业务。不久,陈宝亲自签字审批了宁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笔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陈宝随后告诉孙国明这笔贷款可以审批。此后孙国明公司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走上了集资诈骗的犯罪道路。孙国明把骗来的钱,以高利贷的形式再贷给其他公司。为了让自己的高利贷风险降低,孙国明多次请陈宝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为了表示答谢,孙国明先后送给陈宝10万元和一套熊猫纪念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