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媒体先后报道了数起因父母监护失当造成儿童衣食难以为继、露宿街头甚至丧生的事件,如南京两名儿童被其有吸毒史的母亲锁在家中不幸饿死;体重仅5.4斤的6月大“饥饿娃娃”常笑和哥哥随精神失常的母亲流落郑州街头,饿了只能喝自来水。我国儿童保护制度面临哪些挑战?儿童监护权为何难以落实?带着以上疑问,中国日报记者专访了民政部主管儿童救助工作的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
民政部将促成建立临时监护干预措施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李波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干预、社区跟踪随访等多种方式帮助其监护人提升照料和养育能力,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人确实无法或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干预帮扶措施,通过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临时生活照料、爱心家庭寄养、社会机构代养等临时监护干预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他说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理念,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尚未明确负责综合协调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和问题家庭干预服务制度,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等困境儿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保护,需要探索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撤销监护人职责的规定至今尚无一例司法实践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另行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李波说,近亲属或单位、村(居)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形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他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撤销监护人职责作出了规定,但至今尚无一例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也没有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人员、单位的范围和适格监护人的具体条件,并且缺乏明确、细致的监护权转移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