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项调研报告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些到庭参加诉讼的合适成年人常常一言不发,与未成年被告人极少交流,以致严重影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价值与功能的发挥。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经过近10年的实践探索,在司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暴露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亟需关注,如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场的作用、人员选任和法律效力等问题,这直接导致司法机关思想上的疑虑、行动上的茫然和举措上的失当,也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合适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防止受到不当压迫,并观察审讯是否合法、适当,也可以协助未成年人与审讯人员进行有效沟通,防止遭受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审讯,并且监督审讯人员的讯问是否违法以及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了不当的对待。司法实践中,一些合适成年人在场率不高,缺乏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在一些试点城市,合适成年人沦为“旁听者”,极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促使合适成年人真正承担起各项职责并发挥实质作用,必须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司法机关在每一次讯问未成年人时,都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以确保未成年人在每一次讯问中都能获得公正的对待。合适成年人应当努力地使未成年人准确地理解讯问内容,同时,也使讯问人员能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的陈述。但是,合适成年人并没有义务劝说未成年被告人说出犯罪事实的真相,因为这是与合适成年人的角色相违背的。
在合适成年人确定方面,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无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到场或者其拒绝到场,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其他适当的人来承担合适成年人的职责。目前,我国有一批热心从事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队伍,如共青团、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高校学生、离退休人员、专门的青少年工作人员等,可以从这些人员中招募志愿者,在经过必要的培训后,建立合适成年人社团组织,再由这种社团组织来提供优质、迅捷的合适成年人服务。
法律要赋予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基于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我们在制度设置及司法适用时应当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进行思考。应当将选择哪个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除非是本案的共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选择具体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以“无法通知”、“经费不足”等各种借口拒绝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否则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应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问题给予关注和回应,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业务素质,激发其参与的热情,促使其正确履行责任,切实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