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终止脱缰的“人肉搜索”?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
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文革’时的集中宣判,古时候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陈舒说,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多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行业性规范,缺乏全局统筹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当事人王某因“婚外情”致妻子死亡而被人肉。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但依然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依法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定两网站侵权,并支付给王某8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9年6月,江苏徐州市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率先向“人肉搜索”说不,此举遭到网友炮轰。在随后的人民网调查中,九成网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封杀网络监督,为贪官污吏提供保护伞。
一方面是网民正义感爆表,针对官员腐败的人肉搜索,更是被看做对常规监督渠道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失范,伤及无辜时有发生,更是给当事人生活和精神带来双重压力。对此,2009年1月1日,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要求“网友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但紧接着,又特别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前两条的约束”。这种自相矛盾,显现出公众一方面渴求法治,一方面又渴求突破法治的困惑与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