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河北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北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从2014年1月起,在全省11个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共遴选300家药店作为试点,用一年时间试点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
根据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项许可,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药店应当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药店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药店应当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