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思维待改
劳教走向终结的同时,关于社会治理的讨论也开始渐热。如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转变,废止劳教,还只是第一步。
在劳教问题专家刘仁文看来,中央此番废止的,只是狭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而在小劳教外,还有诸多不通过司法程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比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劳教所更名为强制戒毒所后,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
刘仁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全国劳教场所关押的小劳教人员已经大幅度降至5万多人,而关押的强制隔离戒毒这一类大劳教人员就有20多万。”而在上述各种与劳教类似的制度中,强制戒毒只是其中一项。“在这几类大劳教的适用对象中,如何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重视,将是下一步无法回避的一个议题。”刘仁文说。
对此,中国社科院的邓子滨强调:“如果上述的这些制度不被废除,那么,已经废止的劳教,可能借助其中的任何一项死灰复燃。这一点,必须警惕。”
体制内也传出了类似的声音。12月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媒体座谈会上,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虽然不同于劳教,但未来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对此,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解释,认定卖淫嫖娼人员具有难改的“恶习”才是是否对其进行收容教育的关键。这与劳教制度中最受诟病的审批环节有些类似。肖志雄认为,劳教废除后,轻型犯罪被归为收容教育不太可能实现,而且在法律日趋完善的大背景下,一些不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定被纳入法治轨道指日可待。
在学者看来,法治环境变化的同时,社会治理方式也需要转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表明了国家治理方式将发生转变。而从劳动教养到社区矫正、从高墙内到高墙外的转换,也让社会看到了治理模式在由封闭型管制向开放型引导的逐步变化。
与此同时,法治思维也正在替代过去行政化的治理思维。当很多人认为治安处罚将因为劳教废除而扩大适用范围时,多位学界及实务界人士均表示,行政法方面没有做出任何动作。这一点从侧面显示出,今后对违法问题的追求会更多的求助于司法途径。未经审判即剥夺自由的行政权力,不会被再次放大。
在废止劳教的过程中,信访改革的信号也在不断释放。“2013年初已把上访人员从劳教对象中拿走;然后,又取消了各地的信访排名;之后,还会把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并且建立终结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这种转变也是加强法治的一种信号。
“其实我们正在寻找一种最适合中国的治理方式,而法治恰恰是这种最佳方式的关键一环。”王振民说,“当每个公民和行政机关都对法律抱有尊重和信仰时,我们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