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对全市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预计每年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约6亿元,两年内将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约12亿元。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征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