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一银行会计负债千万高利贷款跳楼身亡
人民网福州4月8日电(记者陈洪亮)信用社主办会计欠下千万元高利贷款后跳楼身亡,债主将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新罗区人民法院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分别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日前,家属丈夫罗年达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杀身亡 引债务清偿争议
事情缘于2011年11月28日,龙岩市新罗区信用联社(2012年3月更名为龙岩农商银行)西陂信用社主办会计李春娥,由于无力偿还欠下的千万元高利贷款,留下一封遗书后以跳楼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然而,事情并未了结。几位借贷人相继将李春娥丈夫罗年达及其家属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其李春娥生前所欠债款。
对于这起案件,新罗区人民法院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2012年8月23日,龙岩新罗区法院审理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月秋起诉李春娥家属罗年达等,归还100万元借款及应付利息。
原告刘月秋称,2010年8月28日,刘月秋吩咐林某向李春娥指定账户朱某转账100万元,月息按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来李春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1年7月28日止。2011年11月28日李春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罗年达与李春娥系夫妻,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和其余两位被告(即罗年达的女儿和岳母)应在继承李春娥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而被告罗年达认为借贷属于李春娥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李春娥遗留的一份遗书。
遗书载明:“我对家庭的伤害极大,涉及融资借贷金额极大,不过这些人也看在高额回报的份上,没有一个人要求夫妻共同签名确认,也没有一个人联系打电话给你,她们有过错。若是只有一个人会打电话联系你是否有借款的需求,那你就肯定会早早地阻止。她们都是银行职员,最基本的道理应该知道贷款连担保都必须夫妻双方确认签字,更何况借款……”
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月秋与李春娥均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且分别担任贷款业务相关的副主任(现已退休)和主办会计,借款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是基本常识。而该院受理与原告有关的因李春娥死亡所涉民事案件还有另外5起,总标的本金高达955万元。两人都未曾要求罗年达作为夫妻的另一方在《借条》作为借款人共同签名。另外,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春娥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新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告罗年达应在继承李春娥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