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云南一些州市有部分近期内购买新车的车主接到从异地打来的电话,在接通电话后,对方自称是其所购车厂家的会计,告诉车主:现国家有政策,可以享受购车退税,并说出车主部分信息及所购汽车的信息,在取得车主信任后,要求车主到ATM机进行操作,通过ATM机转账的形式骗取各车主银行卡上的现金。
三是犯罪现场流动化。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采取在A地购卡、B地拨打电话、通过C地虚拟号码转移到D地,对E地人群实施诈骗,得手后在F地转账、G地取款等反侦查手段,整个作案过程多区域活动,大跨度流窜,犯罪地点不断变化,往往一个案件的侦查涉及若干个省、区、市。警方侦办的一些案件中,一个诈骗团伙的电信痕迹显示,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犯罪分子即沿京广线流窜往返达四次之多。
四是犯罪群体日益职业化。像“11?30”案件中以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日益增多,其组织严密,分投资人、经理人以及操作人等多个层面,与上级实行单线联系。一些诈骗集团还设有专门的办卡组,如果成功诈骗数额较大,就一次性废掉所有卡再重新办理。此类犯罪方法最初由台湾传播到福建、广东等地,随着警方打击力度加大,其犯罪窝点逐步向西部内陆地区蔓延,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多个地区都有地域性职业犯罪人群。
“侦查难”“追赃难”导致破案困难
由于犯罪分子对大额资金采取多重划转的方式,把一个账户扩展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而且大部分涉案资金都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国家取出,导致警方耗费了大量警力和时间后,常常只能查到一张假的或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开户身份证。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存在发案率高、破案率相对较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回报高,导致此类案件发案率高。目前,个别地区有了印刷“刮刮卡”、贩卖银行卡、手机卡、群发器、替代邮寄、取款等犯罪环节专业服务产业链,极大地便利了犯罪分子。而电信诈骗犯罪在法律层面上仍沿用了传统的诈骗罪标准,由于打击困难,犯罪分子被查获的少、被定罪量刑的少、被判重刑的少之又少,因此风险低,作案“回报”却往往是巨额资金,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一方面,由于电信诈骗犯罪自身的一些特点及某些外部因素,导致警方破案存在“侦查难”、“追赃难”、“追捕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破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