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河南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河南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为了使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确定更加科学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并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出台了上述《规定》。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确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部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年来,河南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连续四次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2.3万余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4.2亿余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省法院已经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2件14人。为进一步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今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依法严惩欠薪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加强常态化督查。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从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省市县三级280余名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河南法院力求通过一系列举措,加大司法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张雷龙 通讯员 沈青梅)
实习编辑: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