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沈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一条,从资金保障、医疗及康复服务、教育权益、就业、文体生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公共服务、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了更好地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其中,对贫困家庭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是沈阳市条例的创制性规定,比上位法规定的仅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予以救助的范围要宽。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共有38.4万残疾人。近年来,该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城镇31435名残疾人实名制就业,8个区域性托养康复中心相继建成投入使用,46000余名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620个社区和112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政府实事,实施了无障碍改造。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和自身障碍的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需要由政府和社会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必要条件。
因此,《条例》对于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更好地为残疾人直接服务,促进和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 刘策)
实习编辑 艾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