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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首案主审法官:若拒不履行或被拘

2013-07-08 10:24:34 来源:央视《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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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演播室导语:

大家好,欢迎收看《面对面》。本周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内容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正式成为了法律条款,立即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而就在这一法律实施的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做出了判决,这也成为了被媒体称为的“国内精神赡养第一案”。本周四,我赶往无锡,采访了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

解说1: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法官高鑫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两个月看望老人一次,尽管这一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但由于此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国内第一例判决,人们更加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

记者:但是人们也会揣测,作为法官,是为了迎合这样一个法律的颁布,而特意选择在这一天做出这样一个案件判决,是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高鑫:假如这个案件在6月30日, 7月1号以前判决,可能也会产生,驳回原告的诉求,该部分诉求。有可能会产生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到7月1号呢?让老太太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呢?

记者:如果在7月1号之前判决的话,可能判决结果会完全不同。

高鑫:7月1日以前判决,就没有最后“回家看看”这个诉求写入在判决书中,实际上也是更引起关注。而且为什么会如此关注?实际上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和需求者,跟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关,跟每个人的义务都有关。

解说2:“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确已经成为每个人都关注的热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离开父母,前往城市发展,对于他们来说,“常回家看看”难以实现,心中也会感到愧疚,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愧疚被法律条文所规范,甚至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时候,人们难免会产生出更多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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