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
对违法行为媒体当监督
《送审稿》中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虚假广告
设计及制作也会担责任
《送审稿》中提出,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还将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修订
部分监管部门职责调整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调整。《修订稿》中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应该履行的相应职责作出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