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是否要和申请人息息相关的信息才能公开?
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该项目是否应该向原告宋先生公开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市建委的代理人认为,首先对宋先生这样的市民对南屏山隧道工程表现出的热心表示敬意。
但该代理人同时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被查信息与被查询人之间符合“三需要”的原则。
所谓的“三需要”原则,即该信息必须和被查询人在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方面存在一定关联。
代理人称,自从第一封回信发出后,市建委一直没有收到宋先生提交的“三需要”证明,所以他们有理由拒绝其查询该信息。
代理人同时补充,南屏山隧道项目目前仍然在环境评测阶段,相关部门没有批准实施,“在一个项目没有得到批准之前,并不属于可公开查询的范畴。”代理人如是说。
原告宋先生则认为,他要求公开信息是国务院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南屏山隧道工程是城市公共建设项目,该项目与杭州市的每一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所以,宋先生认为对方要求自己提交所谓的“三需要”证明纯属无理要求。
法庭上,宋先生还报了一个“料”,自己曾向杭州市发改委提交过同样的信息公开申请,杭州市发改委对他公开了所有相关信息,让他觉得十分满意。
“同样的信息,为何不同部门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宋先生直言,在他所接触的职能部门中,杭州市建委是最“差”的一家。
针对宋先生如此评价,被告方杭州市建委的代理人称,宋先生有这个权利对杭州的职能部门如是评价,但他们认为市建委在信息公开上做得较好,曾多次获得上级部门肯定,在其官网上也可以看的到。
庭审最后,宋先生表示,他也没有自认自己的方案就是最好的,但市建委要证明他们的方案比自己好,就该把相关信息跟他公开,这样才能有个比较。
该案最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