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厚森介绍,《解释》规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情形。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
关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为条件,还需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对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解释》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第二,对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或者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分别以“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作为造成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