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木沙·玉素甫等人分别携带伪装后的燃爆物品、作案工具通过安检后登上GS7554航班。飞机起飞后,艾热西地卡力·依明、木沙·玉素甫、吾麦尔·依明、阿里木·木沙等被告人和买买提艾力·玉素甫、阿巴拜柯热·伊比拉伊木手持拆卸后的金属拐杖,高喊宗教极端口号撞击驾驶舱,殴打、威胁机组人员和乘客,在引燃爆炸装置过程中,分别被乘客和机组人员奋力制服。GS7554航班被迫返航降落和田机场,木沙·玉素甫等6人被抓获。其中,阿巴拜柯热·伊比拉伊木、买买提艾力·玉素甫在制服过程中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24名乘客、机组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造成财产损失2858.3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4名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木沙·玉素甫、艾热西地卡力·依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策划、指挥并直接参与劫持航空器,在飞机上实施爆炸,致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首要分子;吾麦尔·依明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参与劫持航空器,并在飞机上实施爆炸,是主犯;阿里木·木沙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参与实施劫持航空器及爆炸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