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摘登)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
第四条 投降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