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案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