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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典型案例提醒:五类行为侵害职工年假权

2013-04-28 14:02:2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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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自己的年假权,近年来成为上班族关注的热点。昨天(27日),(北京)市一中院通报了侵害员工年假权的五类突出行为,提示劳动者在就职时注意,维护自己的休假权。

歪招 1

只计算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

案例:

李某参加工作已经10年,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10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2011年,他因为工作没有休年假,但单位并没有发给他10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在诉讼中,李某提交了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他累计工作已满10年;而用人单位则认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足10年,所以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并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累计工龄的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工龄证明》和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医疗期时间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避免在入职后产生争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到底应该怎么计算?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满20年可以享受15天。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从其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如果中途换单位或者停止工作一段时间,等到再工作时,之前的年限也应该一并累加。

歪招2

待岗时间不算进工作年限

案例:

邢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都有待岗时间,公司会断断续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然后以待岗的时间来规避法定的年休假条件。在被邢某诉上法院后,该科技公司仍认为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最终,法院根据邢某提交的证明,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要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法院 年假权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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