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招3
用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
案例:
宋某所在的公司,在记载劳动者休假考勤记录中,伪造劳动者签名,造成劳动者已经享受过年休假的假象。在诉讼中,宋某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证实并不是自己的字迹。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不予采信,支持了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应诉能力,如果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质证权利,必要时可申请对签字进行鉴定。
歪招4
签订“无年假”条约
案例:
张某是一名司机,用人单位提出以车辆限行时间,抵扣司机的年假待遇,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年假”条约。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张某的工作除了驾驶机动车外,还有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该公司主张的限行时间抵消年假不能成立。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提出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保持警觉性,一旦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明确拒绝或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歪招5
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案例:
陆某的公司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因此认为他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并在诉讼中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火车票等证据;但陆某认为,自己虽然在此期间参加了单位安排的旅游活动,但他并不认可旅游福利就能代替年假待遇。最终,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所以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提前告知劳动者,以便劳动者做出明确选择。(记者骆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