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公约》的起草、批准、履约。为使广大网友进一步了解中央纪委监察部研究实施《公约》、开展履约审议工作等情况,本网推出“走进中央纪委监察部”系列报道之四: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
2000年12月4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一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之后,包括我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代表,先后进行了7轮谈判,起草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公约》。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这部《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于促进各国反腐败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实施《公约》第一阶段工作情况
第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并提出批约履约的建议报中央审议,完成加入《公约》的法律手续。2004年,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等15个单位,组成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研究我国政府签署《公约》后的各项事宜。4月,协调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批约研究工作。7月,协调小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和分工。之后,协调小组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建议批准《公约》。2005年9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批准《公约》的议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了《公约》。2006年1月13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批准书和政府声明,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2月12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二、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情况
2006年6月,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等9个单位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正式启动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同时,制定了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方案,明确了需要完成的20项任务,包括:1.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履行预防腐败的职责;3.开展预防和打击私营机构中的腐败工作;4.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5.防治洗钱的有效措施;6.拟订反洗钱法律制度;7.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8.《刑法》的修正和解释;9.调整诉讼制度,统筹研究犯罪所得的没收、追缴、收缴、返还;10.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11.反腐败专职机关和特殊侦查手段;12.建立防范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13.刑事政策调整;14.起草司法协助法;15.反腐败国际合作、技术援助、情报交流;16.预防、监测、打击违法犯罪资产的转移;17.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腐败资产;18.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19.腐败资产返还中的分享问题;20.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方案同时确定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11个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工作。2010年12月,协调小组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增加“应对履约审议”作为第二阶段需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形成20+1的工作格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成员单位多年的共同努力,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各项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其中,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拟订反洗钱法律制度、建立防范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反腐败专职机关和特殊侦查手段4项任务已经完成;履行预防腐败的职责,开展预防和打击私营机构中的腐败工作,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防治洗钱的有效措施,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刑法》的修正和解释,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技术援助、情报交流,预防、监测、打击违法犯罪资产的转移9项任务基本完成并转为常态化工作;调整诉讼制度,统筹研究犯罪所得的没收、追缴、收缴、返还,刑事政策调整,起草司法协助法,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腐败资产,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腐败资产返还中的分享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应对履约审议8项任务有了重要阶段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