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党章中专门增设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一章,对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产生的方式、职责权限范围以及工作运行机制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探索。中共五大党章对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有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工作重点主要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其中包括对未能执行党的决议,或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党员严格问责,并按照党纪严肃处理。
五大闭幕后不久,革命形势进一步恶化,大部分中央监察委员相继离开武汉,奔赴全国各地,投入了新的战斗。
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八七会议,八七会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这个决议案对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作出了规定。八七会议提出及重申的党纪规定和要求,在随后的土地革命战争和白区地下工作中,对于巩固党的组织,维护党的统一,保证党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五大之后新修订的党章,1927年下半年,湖北、四川、东北等地也相继成立了省监察委员会。它们分别在各省地方党组织中开始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和大革命失败后严重的白色恐怖环境中,对加强自身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进行了初步的、卓有成效的探索。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无疑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为加强党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党的建设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