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天津市绿化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天津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肖怀远说,《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审议通过是本次人大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这是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级政府是《天津市绿化条例》的执行主体,要把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和管理责任,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经费投入,真正发挥绿化条例在美丽天津建设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记者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