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国资“控股惯例”
细读“新36条”可以发现,最有操作性意义的条款在于打破了国有资本的“控股惯例”。
“新36条”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
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在政策法规方面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在改制中控股国有企业,或者较大比例地参股国企改制。
“最近几年,国企改制在股权结构方面控制得非常严格,一旦涉及控股权,重组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性。”一位产业投资基金总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该基金人士介绍,即使企业双方谈判成功,但是由于涉及控股权转让,国资委在审批上就不会放行。这一硬性规定,早几年曾使得大批民间资本彻底失去了参与国企改革的机会。
不过,“新36条”也指出,“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对于民企的影响力将非常大。“因为民企很难接受并安排好国企的员工,在员工安置这方面的谈判,难度远远大于资金投入。”上述产业基金总经理表示。
但是,这一点只能由企业自行通过谈判解决,国家政策将不会具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