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十三年磨一剑 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
[ 2007-08-31 09:42 ]

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介绍说,此前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杨景宇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外商担忧被限制入华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双重审查

“与以往的部门规定相比,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晋平说。

这是首次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特别是2006年,中国三大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之一的徐工集团,被美国凯雷集团以20亿元的价格收购,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此后,外资入股国内企业多有受阻,从米塔尔阿塞洛入股包钢,到凯雷并购山东海化均难成行。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这两份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的文件被一些人误读成中国收窄引资大门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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