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1:过错全部由使用者承担?
运营商的格式合同往往有“如甲方未能在乙方(运营商)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足额话费,乙方有权予以终止该号码的使用”的规定,有运营商法务人士说:“乙方是有权终止,可以终止也可以不终止。”
广州一位律师说,按照《电信条例》,对于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异常巨额费用,电信经营企业一经发现,则负有告知用户的法定义务。如因电信经营企业没有履行此告知义务,致使用户没有及时发现而致损失继续扩大的,存在过错以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电信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湖南天价流量案”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中联重科是企业客户,使用的是商业账号,且该SIM是安装在机器上使用的,这种卡理论上不会有额外费用产生,所以运营商事先就没有想过去主动提醒。中联重科也是事发6个月后才发现问题,运营商和中联重科都应当承担责任。
“不能全由使用者担责”。他个人认为,中联重科应付70%~80%的责任,长沙移动应付15%~25%的责任,张艳胜应付5%左右的责任。
质疑2:到底谁该更主动?
有用户指运营商有意减轻自己的管理责任。记者了解到,在各地修改后的电信服务入网格式合同中,电信企业已不再承担为用户监控“异常高额话费”的义务。此前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分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或短期内出现异常高额话费,有权立即暂停移动电话服务。现在的格式合同删除了这一条款。
有用户说,不停机,并不代表不履行提醒义务。如果用户账户出现异常高额话费,用户不一定马上知道,而等到用户察觉时,已经欠下较高话费,特别是一些没有设置预消费额度的用户。
纠纷日渐增多,一些运营商开始主动下发每日或每月流量提醒,或者为用户提供流量提醒的定制服务。
质疑3:不主动提醒也是一种生财之道?
有用户说: “银行卡有大额消费提醒,手机卡为什么就没有呢,不提醒其实是运营商的一种生财之道”。对此,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这很难去界定。一方面,现在全国正在使用的电信资费套餐有上万个之多,计费系统弄得很复杂,运营商很难对全部用户做到提醒服务。另一方面,很难去判断运营商是否主观故意不提醒,所谓“主动”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用户很难举证。
不过,由于现在的计费系统掌握在运营商手中,缺乏计量部门的监督接入,运营商也是明显的受益方,运营商应该及时、公开和透明向客户提供消费信息。付亮建议,对于出现的明显不合理费用,用户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向运营商投诉,或者向工信部12300电话投诉,获得监管部门支持,拒绝支付该费用。(文/记者薛松)